因搬迁引发的矛盾大多集中在征收补偿的规范和补偿是不是公平的问题上。征收补偿是各方高度关注的问题。《征收据例》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子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这就意味着,假如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征收程序启动将来,被征收人可以优先享受住房保障,这也充分体现了《物权法》中征收个人住宅应当保障其居住条件的精神。
1、房子征收补偿标准的具体规定
《征收据例》与依据此条例拟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评估方法》是城市房子征收补偿中房子价值评估的依据所在。
《征收据例》第19条明确规定,对被征收房子价值的补偿,不能低于房子征收决定通知之日被征收房子类似房产的市场价格。条例第17条第1款在确定征收补偿的内容时,以房子价值为基础进行设计;第18条住宅被征收的,被征收人可以优先获得住房保障的规定;第21条关于被征收可以选择房子产权调换补偿方法的规定等,在一定量上以房子置换的方法整体补偿了被征收人所受的全部损失。《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评估方法》第30条指出,被征收房子的类似房产是指被征收房子的区位,作用与功效,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一样的房产,被征收房子类似房产的市场价格是被征收房子的类似房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买卖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子类似房产的市场价格,应当考虑偶然的和不正常的原因。
《征收据例》第19条规定,被征收房子的价值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子征收评估方法评估确定。相对于过去的《拆迁管理条例》,征收据例对补偿规范作了重大健全,从而使搬迁愈加公平。以市场价格作为补偿标准,不只包含对房子的补偿,也包含对土地用权的补偿,对保证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生活质量具备要紧意义,使得被征收人的基本利益得到保障。
2、《征收据例》规定的补偿标准应当注意的问题
《征收据例》在房子征收补偿标准的确定上,也存在亟待商榷之处。
第一,征收个人住宅时,优先给予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住房保障,这一规定旨在给予被征收人一种生活住房保障权,并不是免费给予其住房。被征收人需要根据统一购房价格向政府买房。由此《征收据例》第18条只不过赋予了被征收人一种优先购买权。至于被征收人在房子被征收之后能否买的起住房,则取决于其所能获得征收补偿额或其经济能力。在此状况下,被征收房子的补偿标准则成为被征收能否达成优先购买权的重点。
第二,《征收据例》第21条虽然规定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子产权调换”,但从其第2、3款的规定看,无论是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还是因其他状况征收个人住宅,市、县级人民政府虽然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子,但其可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子价值用于产权调换房子价值的差价。这说明房子产权调换作为一种征收补偿方法,同样要以被征收房子的价值评估和补偿为基础。
《征收据例》概括规定了被征收房子价值补偿的规范的确定,具体规定了被征收房子价值的评估者、评估方法、对评估结果异议存在异议时的复议、鉴别规范。这类程序性的规定固然必不可少,但被征收房子价值的补偿标准则最为要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