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明知别人借助信息互联网推行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推广托管、互联网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紧急的行为。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正常信息互联网环境的管理秩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为信息互联网犯罪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推广托管、互联网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紧急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含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为别人推行的信息互联网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会给国家的信息互联网管理秩序导致损害,仍然期望或放纵这种风险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除此之外,本罪还需要行为人需要明知别人在借助信息互联网推行犯罪,既包含行为人明确了解,也应包含行为人应当了解。
明知别人借助信息互联网推行犯罪,为其犯罪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推广托管、互联网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紧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根据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根据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